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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

发布日期:2016-10-09 18:04 信息来源:嘉兴市统计局 蒋新民 阮学军 张 莉 浏览次数:


 法治意识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意识。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当前对党员干部而言,就是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引下,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用法治思维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一、法治意识在党建工作的作用

(一)良好的法治意识是党建工作内在要求。法治建设也是党建工作的一部分,良好的党员干部法治意识是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精神力量。法治建设由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治精神、法治实践等方面组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将引导立法者去积极认识现实社会关系对法需要,并对满足这种需要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做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创造出最能满足这种需要的调整规范和方法,进而借助于国家强制力,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治规范。在法治实践过程中,执法者对法治的认知、情感和观念,决定着对法治关系主体行为的评价和处理。法治规范的贯彻程度和效果依赖于法治关系主体的法治意识,良好的法治意识是党员干部自觉学法、自愿守法的内在基础,良好的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好是推动党建工作的巨大精神力量。

(二)良好的法治意识是党员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一名党员干部、一个基层党支部,首先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一个具有先进性的政治组织,然后才是一名思想觉悟先进的党员干部,一个能引领时代、凝聚力量的、产生思想信仰的基层党组织。法治是检验人的道德行为是否超越社会根本条件的唯一准则,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的树立,党员干部才能没有特权意识,也才能在情感上爱民敬民,在党性原则上亲民为民。 作为党员干部,作为党组织,要 以党建的要求信仰法治,在于思想上有深刻的认识,有能区分是非的觉悟,有能判断形势的本领。

 (三)良好的法治意识促使政府管理提高效率。现代社会是一个高效信息社会,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高效经济。而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政府行政管理的高效。如果作为国家公共权力中心的政府的行政效率低下,那么这个国家就没有竞争力和生命力。人治社会的行政管理难以保证高效率,是因为人治的特点是权大于法、言大于法,搞家长制和一言堂,遇事互相推诿或逃避责任,甚至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这种特点决定其行政效率必定低下。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使政府的行政管理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二、党员干部缺乏法治意识的表现和根源

 法治是治国方略的最高境界,但从客观上讲,目前言重于法、权高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有的党员干部乐于找偏方,喜欢走捷径,把土政策”“土方法当作解决问题顺手管用、立竿见影万能钥匙;有的只唯上、不唯法,造成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口头的现象;有的信经验不信法,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办事,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这些现象、问题的存在,表面看是法治观念淡薄,深层次原因是没有确立法治思维,未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根源之一,习惯用政策文件代替法治。在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还习惯运用政策文件办事,缺乏法治意识。政策文件都是治党管党、治国理政十分重要的手段,具有主题集中、拟定快捷、执行高效,具有迅速动员群众、鼓舞群众、解决问题的特点和作用。但是,政策文件与法治相比,也存在着规范性、稳定性较差,公开性、民主性不够,以及程序制约不足、没有强制力等弱点。因此,不能把政策文件与法治混为一谈,不能用政策文件代替法治,而必须明确二者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功能作用,做到各司其职、相得益彰。否则,就必然会导致政策文件内容越来越多、篇幅越来越长、要求越来越细;而法治则越来越被虚化、形式化,直至束之高阁。

 根源之二,体制机制上的缺失为一些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开启了方便之门。首先,缺乏完备的法治设计。西方制度建设的前提假设是人性本恶,因为人性本恶,所以在政治权力的配置上设计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而我国传统的治国理念假设乃是人性本善,所以我国传统社会中重人治,而缺乏法治,缺乏完备的制度设计。政府官员在运用权力的时候,更多的是靠道德良心制约自己的行为,缺少严格的制度规制人们的行为。在这种只靠应该,而缺乏必须的状况下,在金钱、权力、美色等各种诱惑下,某些官员的违法违纪就从可能变成了现实。其次,现有制度落实不力。组织监管、纪检监管、法规制度监管、群众监管等监管渠道的关系不顺,导致都监都不监,都管都不管,出事才来管的被动局面,尤其对干部的依法方面监管不力。虽然制定了很多文件、办法,但真正落实的不多。正是由于监督规定过宽过软,甚至缺位,操作上重教育轻处罚,重政治处罚轻法治处罚,对八小时外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导致一些人产生业余时间是自己的,谁也管不了的模糊认识和行动上天马行空,独来独往、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侥幸心理。 再次,党员干部法治评价机制不完善。良好的法治评价机制能够使符合法治规范的行为得到肯定,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使违反法治规范的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付出代价。现在没有健全的党员干部法治评价机制,守法作为软性要求,一直是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中的难点和弱点,有时甚至处于盲区。

 根源之三,个别党员干部存在严重的特权意识。特权意识是封建社会的产物,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历史包袱,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极大障碍。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克服官本位观念,其影响意义重大而深远,是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在民主法治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价值取向的当下,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把自己视为封建传统意义上的,更有个别地方一把手以一方父母官自居,把自己本应该做的工作戴上惠民的高帽。在人民追求民主法治的历史潮流面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我们的党员干部必须对领导的作用本质有更全面而深刻的认识。不能把领导者等同于管理者,更不能把领导者视为控制者甚至统治者;领导的本质和生命力更在于领导者自身的影响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之所以要坚持党的领导,就在于党在领导法治体系制定时,没有党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已有的法治体系下,每位党员干部与其他社会公民一样没有任何特权,而是带头遵法守法。只有达成这样的共识,党员干部才能带领全体人民建成小康,才能建起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保证得以顺利运行。

 三、新时期党员干部法治意识的新要求

 党员干部要按照宪法、法律办事,学会运用法治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各级党员干部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熟练地掌握并运用法治手段,主要体现为:

(一)决策中要有法治意识

 各级党员干部的责任,就是要通过科学的决策,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健康顺利发展。既然市场经济运行必须遵循法治的轨道,那么,依法决策,应成为保证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条件。因此,掌握必要的法治知识,特别是熟悉和正确地运用同本职工作相关的法治知识,应成为各级党员干部在新时期胜任工作所必备的素质。

(二)思维方式要有法治意识

 党员干部应具有高层次的法治思想即以法治国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党员干部做任何事情都要从法治的角度去分析、思考、解决问题,把自己的思维方式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置于法治的约束之下。特别是在实际工作当中,确定到每一个主张,不仅要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应,还要考虑法治后果。把法治意识贯穿到思维方式中去。党员干部的思维方式要有法治意识,不只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统治的策略。只要党员干部在思维方式上有法治意识,就能自觉地养成严格执法的行为,这样,就能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示范效果,并有助于法治权威的真正树立。各级党员干部模范遵守法治,严格依法办事,对维护法治的权威与尊严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既是实现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途径,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同时,也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党员干部的头脑中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根本要求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行为模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思维方式有了法治意识。

(三)具体管理工作中要有法治意识

 无论是实施宏观管理,还是组织和领导具体的管理活动,都必须依靠自己对相关法治法规的纯熟掌握,对法治掌握和运用的能力,直接决定着党员干部领导工作的能力。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按法治程序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而且处理结果有法治依据,能以法服众,以法说话,以法育人,把法治意识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去,这样就能很好地领导社会经济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党员干部的行为要纳入依法监督的轨道

 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没有监督的权力,就像脱疆的野马,必然产生腐败和罪恶。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千真万确的真理。每个党员干部的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如果头上没有法治之剑,把法治放到一边,手中的权力不受到任何制约,滥用权力,小则犯错误、犯罪,大则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像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等一批曾经煊赫一时,炙手可热的高官显贵就是明显的例证,从这些他们身上,给了我们一个权力监督的警示。因此,把党员干部的行为严格置于法治的监督之下,纳入依法监督的轨道。一个具有法治意识的党员干部,就应该有自觉接受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如遵守干部收入申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追究制度等,这也是实现制约权力滥用与遏制腐败的具体体现。现代法治是以法治对权力的控制、约束与规制为其逻辑起点的。没有对权力的一种制度化的理性约束与驾驭就很难有法治化。因此法治监督的核心是控权,党员干部应自觉接受监督,增强工作和生活的透明度。一是党员干部要真正摆正位置,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最大限度地把党员干部所从事的工作公之于众,让下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了解全貌。三是尽可能地把党员干部的家庭、财产状况向社会公开,以便监督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其生活圈、社交圈加以监督。

 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意识的主要途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党员干部干部处于党和国家各个层次的领导岗位,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党员干部是群众的表率。党员干部树立法治观念,带头守法,依法办事,在干部群众中影响重大。

(一)认真学习法治知识和法治理论

 学法、知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认真学习和掌握法治知识,提高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是新时期党员干部能否胜任工作的重要条件。党员干部应学会运用法治手段进行领导,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用政策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做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错误做法。没有法治意识自然谈不上合格的党员干部。党员干部学习法治知识,既是适应领导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治的需要。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注重法治知识的学习,更要注重法治精神、法治观念、法治理论的培育,打好法治知识功底。

(二)注重法治观念的更新

  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依法治国,必须肃清不适合现实情况的传统观念和陈旧理论特别是人治思想对人们的影响,树立法治意识,使新的法治观念、法治思想在党员干部的头脑中扎下根来。所谓新的法治观念,就是依法治理国家、经济、社会的观念。主要包括,一是法治具有极大的权威。由于法治是人民的意志、党的意志、国家意志的体现,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都无条件遵守。因为遵从法治,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遵从党的意志,遵从国家的意志。二是法大于权。就是说,我们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宪法和法治赋予的,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治的约束。法就是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任何人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三是法治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任何人在法治面前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任何人没有凌驾于法治之上,超出法治之外的特权,都必须受制于法。

(三)注重法治的宣传教育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有效途径,也是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的重要因素。近二十几年来,我国卓有成效地实施了多轮全民普法规划,这种大规模的有计划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对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时至今日,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已经不满足从形式上加以接受,而更主要从内容上、从法治实施的效果上评价法治,较之以前,对法治的态度要审慎得多,理智得多。这就不仅要求在内容上能够更广泛地反映广大社会成员的利益,同时也要求法治宣传、法治教育的方式也有所变化。尤其是要把法治宣传、法治教育落实到一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体观念意识培养之中。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党员干部应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抓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使法治宣传教育取得实效。而且,这种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本身,就是提高自身法治意识的有效方法。

(四)在实践中注重改进工作方法

  由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作祟,人治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少数党员干部的脑海中并不自觉地发生影响。在报告中讲法治,而在实际工作中又不自觉地搞人治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作为党员干部要在实际工作中注重改进工作方式,要努力把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推动工作转移到运用行政、经济、法治手段并举推动工作上来,特别是突出法治手段的作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

(五)增强法治意识锻炼,提高法治素养

 要执好法,维护好法治秩序,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的锻炼,提高法治素养。一是要有很好的政治觉悟和品德素质,要忠于人民、忠于法治、忠于事实、大公无私、廉洁奉公的精神,要勤于学法,随时讲法,灵活用法,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二是要系统地掌握法治体系,并能运用法治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树立对人民的权利切实保护的观念,社会主义是最讲公平,最讲权利,最保护人民权利的,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行动中去。四是破除以崇尚权力为导向的政治体制对法治观念的影响,注重在以法治为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塑造、倡扬法治精神。五是注重法治信仰的培育。法治信仰是人们对现行法治所持的一种尊重、信赖,并积极认同的态度,党员干部在心目中要树立起法治至上的权威,对宪法和法治有坚定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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