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体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3.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在活动文件中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可按参加者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
4.基层工会自行组织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排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两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动用器具,按实际需要确定。
5.基层工会组织的团体文体活动,因活动需要聘请教练和裁判,其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仅限外请工作人员,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发放。
6.基层工会组织设置奖项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方面的文体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6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4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7.基层工会组织的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活动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
8.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因活动连续,不安排活动用餐的,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
9.基层工会向会员收取的个人会费可以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如浙江文旅惠民卡)等,支出合计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五倍。
10.基层工会组织春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在省内和沪苏皖闽赣5个周边省(市)活动,不得到国家禁止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每年最多不超过4次,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开支范围为住宿费、伙食费、租车费、门票、活动用品等,住宿费、伙食费不超过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600元,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相关标准。
11.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70%。节日慰问品应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会员本人签收的清单。
12.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每人每年发放一次不超过500元的消费券,用于购买文旅、餐饮、日用消费产品,具体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和终止时限由基层工会确定,不得采用购物卡、商业预付卡、充值卡等明令禁止方式。基层工会应预留不低于当年节日慰问品和文旅、餐饮、日用消费产品发放总额的20%采购消费帮扶产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13.基层工会向会员发放生日慰问品时,应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每人每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14.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或现金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生育二胎及以上时,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
15.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1200元,其中不超过1000元可以实行现金慰问。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以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可另送不超过200元的花圈。各基层工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在制度中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慰问。
16.工会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17.各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或未缴纳会费的,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准纳入基层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相关标准。
18.单位行政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时,各基层工会根据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的活动安排,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活动补贴支出。
(五)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相关标准。
19.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六)业务支出相关标准。
20.基层工会发生的有关会议、培训、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公务接待及午餐补助等事项的支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新修订)、《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支出标准及报销凭据要严格执行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21.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等竞技类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12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22.为调动兼职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条件的基层工会根据工作实绩,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兼职工会干部(工会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财务干部)发放兼职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以实际兼职人数分档设置补贴标准,并结合经费情况综合确定,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单位集体讨论后自行确定。
23.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和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工会干部(含本级和分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女职委委员、工会法律监督委员、工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工会小组长、工会干事及工会财务人员等)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由上级工会开展的评选表彰基层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已给予奖励的,基层工会不得重复奖励。
(七)其他支出相关标准。
24.基层工会经费不得用于工会系统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支出。基层工会结合经费情况,可以进行社会公益性活动捐助,但不能直接代替单位行政进行捐助。
三、规范基层工会财务管理